《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3:23:5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即集体讨论的方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的是集体讨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展示各方的意见。但是,对于一些问题,业主之间并没有争议,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二)业主大会召开的最低投票权限定。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满足最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从而尽量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规定了最低投票权的限制,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应当亲自出席并参与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各国物业管理立法之规定,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团体会议,亲自行使表决权参与待决事项的议决。但是,如果业主无法亲自参与业主团体会议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包括同住人或之外的人)参加,并且还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书面委托其行使。条例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既包括亲自参加的方式,也包括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方式。
(四)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召开业主大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决议。因而,业主大会决议的形成规则至关重要,这些规则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决议的合理性、代表性和科学性。业主会?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鲆榉椒ǎ鞴⒎ǘ际敌小岸嗍龆ā痹颍种饕小捌胀ǘ嗍夥绞健薄ⅰ疤乇鸲嗍夥绞健焙汀耙恢峦夥绞健比志鲆榉椒ā!耙恢峦夥绞健币缶鲆樾刖逡抵魅客夥侥苡行В庵止娑ü谘细瘢鍪视糜谝话愎灿形镆登樾危皇屎弦抵魍盘遄灾吻樾危夜镆倒芾矸ü媪⒎ú挥璨捎谩F胀ǘ嗍獾木鲆榉绞剑糜谄胀ㄊ孪畹木鲆椋侵赋鱿抵骰嵋榈囊抵骰蛞抵鞔砣耸八钟懈从形镆档慕ㄖ婊壤暮霞瞥苁陌胧么我抵骰嵋榧从芯鲆槟芰Γ嵋榈木鲆榫砭龌竦贸鱿抵魅耸胧蛲镀比ü胧耐夂蠹纯缮兄!疤乇鸲嗍獾木鲆榉绞健保付陨婕耙抵魅禾逯匾孪睿Vぞ霾叩纳髦睾途霾咧葱心芑竦镁蠖嗍抵鞯闹С郑婪ü婧凸芾砉嬖嫉墓娑ǎ鱿抵骰嵋榈囊抵骰蛞抵鞔砣耸捌渌钟形镆档慕ㄖ婊壤暮霞凭锏交虺囟ǖ慕缦撸么我抵骰嵋榉接芯鲆槟芰Γ嵋榈木鲆樾刖砭龌竦贸鱿抵魅耸捌渌钟形镆到ㄖ婊壤锏秸甲苁奶囟ń细叨疃戎猓拍苌┬小?/p>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决议分为两种,即一般决定和特殊决定。并且对它们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对于一般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即“普通多数同意方式”。而对于特殊决定,适用“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即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决定的计算投票权的基准是不同的。对于一般决定,是与会业主的所持投票权为依据,而对于特殊决定,是以全体业主的投票权为依据。这是因为,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指对涉及业主群体重要事项,须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
条例规定了特殊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涉及业主群体的重要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虽然并非经过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甚至还会遭到个别业主的反对,但是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了业主公约的议事规则,这样的决定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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