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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21:02作者:百科知识库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主旨

本条是对把清洁生产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预防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中,均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和程序,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1999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并于2001年2月作了修订。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开发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需要配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在通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在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及监督管理中比较强调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是,随着国家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清洁生产战略,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业政策;2.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地区总体规划布局和环境区划要求;3.建设项目应采用能耗物耗少,无废少废工艺,实行“清洁生产”;4.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做到排放总量不增加;6.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以新带老”等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在推动企业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中石化总公司所属39家大型企业,“八五”期间产值增长33%,主要通过采用先进和清洁的工艺,万元产值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减少57%,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减少8%。本法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纳入清洁生产分析论证以及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规定。

三、为了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随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程序中有效纳入清洁生产的分析论证,促进建设项目采用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本条扩展了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的范围和要求。

(一)把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侧重污染物产生及处置措施的经济、技术分析论证扩展到整个生产过程,明确规定从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分析论证,从而有助于更全面地分析论证从原料使用到污染物处置的各个环节中,哪个环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效果更加显着,经济效率更高,技术更加简便可行。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条规定实质上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同环境影响评价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特别是主体工程方案的分析论证中,更加注重吸收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二)打破了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界限,从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总体效益出发,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在主体工程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选择中,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而有效地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降低乃至消除最终需要处理的污染物及相关的费用。相应,清洁生产也应当成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重要内容。从国内外清洁生产的实践过程来看,在建设项目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双赢”的最有效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