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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15:54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主旨

本条是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等,我国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是商标法、专利法和着作权法。本条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在进出口环节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比如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了加强在进出口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有了专门、具体的规定。

二、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比如进出口货物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交专利权、商标权证书或者许可使用文件等。

三、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并附送有关权利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可以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依照条例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四)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四)的规定办理。

(六)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七)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是,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

(八)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1)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2)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3)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4)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九)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对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侵犯着作权的货物,予以销毁。(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3)前二项以外的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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