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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9:19作者:百科知识库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照本法规定,有无采伐许可证和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是林木采伐是否违法的最主要的界限,另外,林木的权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侵权违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也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根据本法第一款规定,对盗伐林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如林木已被出卖则没收其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及本人自留山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行为。林木权属不清,一方擅自砍伐有争议区内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

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后的森林法关于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与原森林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事处罚。

本法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从重处罚。

四、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如何正确地区分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

题,是决定给予何种处罚的关键。根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而“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盗伐一般可以掌握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以掌握在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O株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一般可掌握在林区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五、在处被盗伐、滥伐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盗伐他人屋前、屋后及自留山上林木的应当以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论处,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处罚。

2.盗伐珍贵树木的,应依照《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3.注意滥伐林木单位主要负责人滥伐行为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滥伐林木与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意的公民或单位,而后者则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林业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违法动机不同,前者为故意,而后者为过失或疏忽。

4.国有企事业单位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应按盗伐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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