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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4:30作者:百科知识库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向我国境内输入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是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或废弃物进境或在管辖海域倾倒、堆放、处置。并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一是向中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二是经中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只要有上述“输入”或“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行为,即按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各级海关。行政处罚包括:首先要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同时还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跨国境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

四、本条除规定严厉的罚款处罚外,还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害物品肇事罪和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进口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非法进口废物罪、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由上,本条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进口废物罪,第三款的行为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1.构成非法进口废物罪:(1)客观上实施了本法禁止向我国境内输入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违法行为;(2)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法人、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来自境外的法人、单位、组织或个人。对此罪规定了三档刑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节、后果适用量刑:(1)对犯罪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进口废物罪的规定处罚。

2.构成走私废物罪:(1)客观上实施了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2)主观上是故意的,采取欺骗手段以原料利用为名将境外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境内。刑法对走私废物罪规定了二档:一是对此种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又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