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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3:55作者:百科知识库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处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放射性活度水平大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且不进一步利用的任何物质。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包装过程中应遵循废物少量化原则,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体积。本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放射性废物来源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射线装置(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使用,以及上述设施、设备或装置的退役等。这些放射性废物具有不同形式和性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如何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等)。

1.本法所指的收集包括对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放射性废气须经过废气处理系统进行收集,通过过滤、吸附或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证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气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该按照放射性活度强弱分流的原则收集放射性废液,在向环境排放前须经过净化处理,送往监测槽进行分析,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否则要返回重新净化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收集应作到严格分类,即:对非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将α放射性废物与一般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α放射性废物的数量;将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与含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分别收集,以便于今后的管理。同时还应确保对所有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防止流失而造成环境污染。

2.放射性废物的包装涉及对软固体废物(如废纸、废塑料和劳保用品等)、硬固体废物(如沾污的设备部件、器皿等),以及放射性废液的固化体等。废物包装过程中要进行减容处理(如压缩、焚烧等),并选用容积率高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必须经过固化处理(将废液加入水泥、沥青或塑料等材料中转变成密实的固体);含放射性的动物尸体和植物应经过脱水、干化或灰化处理后进行固定处理。废物包装体的强度、辐射水平以及放射性核素的浸出率等参数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以达到运输、贮存和处置的要求,方便操作和搬运,并保证在贮存期内可以回取。废物包装还应起到在一定时期内与生物圈安全隔离的作用。

3.放射性废物的贮存都是暂时的,在贮存期内未衰变到豁免水平的废物均须送交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放射性废物暂时贮存应在专门的设施中进行,它的管理目标是依靠设施本身和严格的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以保证公众和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的设计应该遵循最优化原则,在当前反恐的要求下,还应加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

二、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可以建造暂存本单位废物的贮存设施,但运行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前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关的运行许可,也可将放射性废物送交专门运营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如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放射性废物贮存应建立易于保存和查询方式的文档系统,贮存的废物应保证可以回取。在贮存期内衰变到豁免水平的废物经环保部门监测认可后可作为一般废物进行处理或处置,未衰变到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废物均须进交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

三废放射源是指不打算用于其初始目的的放射源,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废物,只有预期没有使用用途的废放射源才应作为废物进行暂存、处置。

1.有些废放射源由于各种原因退役而处于闲置状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闲置放射源有上万枚,这些闲置放射源如果全部当作废源处理,会给放射性废源的贮存和处置带来一定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实际上很多废旧放射源是可以再利用的,如骨密度仪中使用的241Am低能光子源闲置后可用于测厚仪,再有湿密度仪中使用的241Am-Be中子源,料位计中使用的137CS伽码源退役后可返回生产厂家经测漏后,再继续用于仪器生产。闲置放射源的再利用从放射性废物管理角度看就是减量化,因此,对闲置放射源应坚持“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鼓励支持用户将闲置的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

2.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具有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再处理的能力,对放射源贮存管理的设施、设备较为齐备,技术力量相对较强,管理经验也更为丰富,对其售出的放射源,应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在放射源退役后予以回收,并应该尽量对回收的废旧放射源进行再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放射源要进行妥善包装后在专门的贮存设施中暂存,暂存期满后送交处置场处置。

3.放射源用户应该在购买放射源的合同中明确说明是否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否则应将废旧放射源妥善包装并及时送交专门从事废放射源贮存的单位进行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