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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3:03:05作者:百科知识库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1.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新刑法新设定的罪名。

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主体系特殊的主体。根据新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以及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到本条的规定而言,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要件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授权、用权宗旨,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或者明知其行为系违反程序而为之。至于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在所不问。

③犯罪客观要件:滥用职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构成本罪;构成滥用职权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且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根据新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就本条而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构成,但只限于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玩忽职守罪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其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而言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最后,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与法定的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到本条而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行使职权。其次,徇私舞弊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而且一般是直接故意。

④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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