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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51:01作者:百科知识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整理的规定。

释义

一、土地整理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法、德等国家较早开始土地整理的实践,1953年,联邦德国在以前有关土地整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并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之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引用先进的土地整理经验。德国、法国、俄国、加拿大等国,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过程,称为土地整理;日本称为土地整治或整备;韩国称为土地调整;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土地重划。名称虽然不同,但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土地整理最具有代表性。德国土地整理在十九世纪及以前时期,主要内容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实施集中的措施,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二十世纪30年代,结合基础设施的公共事业建设开展土地整理。到70年代,德国土地整理的内容又增加了景观和环境保护,通过土地整理追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协调。1958年,我国台湾地区首先在台南县试验农地重划,历时8个月完成,实现了重划区域内水利改良、渠系和道路完善、地块集中的目的,土地面貌和环境大为改观,农产品生产增加30%左右,并且还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此后,土地整理在全区推开,1962~1995年共整理农地累计40万公顷,并形成了农地和都市土地整理的体系。

二、在我国,土地整理的雏形很早以前就出现了。本世纪初,制订有“土地整理章程”。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多次以基本农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土地整理活动。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河南、安徽等省出现了土地整理好的典型。从各地实践经验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实践证明,土地整理是一项见效快、质量高、投入少的系统工程,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主要途径。据有关方面初步预测,今后15年,只要领导重视,严格管理和指导,并增加投入,通过土地整理,全国至少可增加耕地1亿多亩。土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对土地整理采取鼓励的态度,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为此,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三、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土地整理内容的规定。土地整理的内容是随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的重点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整理的内容虽然包含了以往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低产田改造等.但又不等同于这些工作。土地整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层次更高,首先,土地整理不是简单地对某一地块采取单项的治理措施,而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体现农、林、水、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重新安排河山、建设美丽家园的一个综合性事业;其次,它不是单纯地增加可利用土地的面积,而是要提高土地的质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率;第三,它不是简单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而是要讲求投入产出,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土地整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土地利用在广度、深度和空间配置方式上提出的新要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要求紧密结合。土地整理的程序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选择土地整理区域。包括分析土地整理的潜力,准备土地整理的资金和技术条件,确定土地整理的目标和要求。经与初选区域有关单位、个人充分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后,选定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2.进行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根据选定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要求,编制实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并经广泛征求土地整理参与者的意见,修改完善规划和设计后,申请批准。

3.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土地整理实施。根据法律或者政策性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审查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经批准的,向社会公告后才准许其实施。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和设计,在区域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土地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实施通过调查和测量确定权属,进行工程建设,经过土地评估并重新配置后,最终以登记发证的法律手段,确定整理成果。

5.宣布土地整理结束。在完成土地整理任务,达到预定目标后,开展地籍更新、资料汇总和归档等工作,形成报告,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验收。最后,宣布土地整理结束。

四、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整理主要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担负着规划、指导、保证的职能。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二是负责土地整理前权属的确认和整理后权属的划分、变更,进行土地的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管理;三是负责土地整理量的验收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的验收;四是通过示范,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五是制定和执行有关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六是保护土地整理的成果。

五、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整理中的主要任务,即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产田、低产田进行改造,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这也是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闲散地,是指已利用面积以外的零星土地,包括田头、地角村边、路旁河滩以及废弃的大坑、场院等。这些土地虽然比较零碎,但位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之间,地理位置比较优越,易于开发,用少量的投资即可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所谓废弃地,是指采矿等企业废弃不用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恢复利用也非常重要。这种土地整理与前一款规定的土地整理相比,内容比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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