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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49:12作者:百科知识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主旨

本条是对本法中若干用语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规范全社会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的法律,对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否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了避免产生因对本法的有关专业术语发生歧义或不同的理解而影响本法的执行、贯彻和遵守的情况,本条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等专业性较强的专用名词赋予了本法规定的特定涵义。本法规定的术语解释只是对这些专业用语在本法中的含义予以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规,不影响学术研究活动中对专业名词的解释。

二、本条对七个名词、专业用语进行了解释。

1.固体废物。这是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只有明确什么是固体废物,才能针对它的特点,设计出防治其污染环境的措施办法,加强管理,减少其对环境的危害,从而保障人们的健康。

这次修订本法对固体废物含义的规定中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的内容,使固体废物的含义、范围更加严谨。什么是固体废物?从字面上看,它应当是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是由人类生产、生活中产生出来的,对产生人而言是不能用的,或暂时不能用放弃的东西。具体讲应当具备以下几层意思的废弃物质才属于本法所调整的固体废物:(1)它产生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这里所说的其他活动,主要是指商业活动及医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非生产性的,又不属于日常生活活动范畴的正常的活动。(2)它是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3)它应当是废的或弃之不用的,也就是本条规定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是相对产生者而言的,比如我的东西,对我来说没有用了,或者我不愿用了,丢弃到环境中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东西,这种被我抛弃的东西就是本法所说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一个总的概念,从其产生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两大类。从对人的危害程度的角度又可分为一般的、没有什么危险的废物和危险废物,后者存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之中。

2.工业固体废物。它是固体废物的一大类别,是从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进行的分类,是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工业生产活动包括的行业极其广泛,因而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这些废物的产生量是大量的,是每时每刻都要产生的,只要存在生产活动就会产生种类繁多的工业固体废物,就对环境产生污染,因而就要对其进行加强管理,采取防治其污染环境的措施。

3.生活垃圾。本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的范围作了扩展,由城市生活垃圾扩大到既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又包括农村生活垃圾,但本法对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污染环境防治授权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生活垃圾,这是从产生的来源分类的固体废物的另一大类别,是相对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根据本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废物,如粪便、餐厨垃圾、废家俱、废纸、瓶瓶罐罐等,以及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餐饮业、宾馆、招待所、车站、码头、医院、商店等在提供社会服务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另外,有一类不是上述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而本法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我们也把它当作生活垃圾,即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损的砖瓦、废料、废预制板等废物。我国人口数量多,密度大,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不均衡,基础设施薄弱。尽管我国人均垃圾产生量比发达国家少,但总量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低,垃圾危害非常严重。因此,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的任务相当艰巨。

4.危险废物。它是从对环境的危害与不危害的角度来分类的,是相对于无危害的一般固体废物而言的。由于它的危害性大,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因此,本法对危险废物作了特别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农药废物、多数化学废渣、含废金属的废渣、废机油等等。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本法所说的危险废物不是一般的从公共安全角度说的危险物品,也就是它不是易燃、易爆、有毒的应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但它又不能排除有毒、有害的成份。(2)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3)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如该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份含量标准而认定的危险废物。(4)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因而对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较大,是我国管理的重点。

5.贮存。单从字面上理解贮存的含义是很简单的,就是将某物存放在一定的地方。但本法对贮存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贮存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临时性的活动,即只能将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不能长期存放。(2)它是将固体废物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放置。(3)它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之一。

6.处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多种办法,除了在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减少废物产生量外,还有综合利用,以及用多种方法处理,减少其数量或缩小其体积,减少危害成份等,需要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本法所称的处置包括了处理固体废物的活动。一般来说,用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如挤压、化合,利用固体废物作原料投入生产环节等方法来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其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在实践中称为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活动达到的目的不是将固体废物置于环境之中不再回取,而是一个前期的过程。而诸如将固体废物焚烧、在垃圾处置处将生活垃圾深埋等将固体废物最终放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如垃圾填埋场)或者设施(如危险废物置于密闭安全的容器中)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就是处置。处置往往是带有最终结局性质的。但焚烧有时不是最终的,有不少固体废物焚烧后还会有残渣,仍需要填埋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之中。

7.利用。本法所规定的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从利用的角度看,固体废物是被放错地点的资源。本法作为污染防治法对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作了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