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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47:28作者:百科知识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其监督管理也涉及到许多部门。为了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统一明确的分工,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本条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所谓统一监督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并依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环境保护标准、监测规范,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口废物许可证、出口危险废物审核(履行巴塞尔公约),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单位予以处罚,制定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标准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这里讲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1)原国家经贸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责任,具体负责指导资源综合利用(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产品、包装的强制回收目录,制定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务部门共同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制定废旧物资(小商贩收购的废物、企业报废设备、报废汽车等)回收的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2003年,国家经贸委的相关职能并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机构改革中,很多省保留了经贸委,有关职能仍然由原机构承担。(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与环保部门共同负有制定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标准、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查处违法处理和处置行为的责任。(3)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4)铁路、交通、民航部门。铁道部门负责旅客列车产生的垃圾(包括粪便)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船舶、港口固体废物收集、交接的监督管理。民航部门负责监督航空垃圾的收集处理。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1992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央和省、自治区通常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在城市则一般设有独立的环境卫生部门。环卫(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监督管理,其管理方式是:建设部负责指导城市的市容和环卫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环境卫生标准。各城市环卫部门(或其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作业任务,组织建设生活垃圾中转、处置场所和设施,并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对不按环卫部门指定方式、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至于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问题,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加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