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2:45:57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本条是关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许多商品的来源地越来越重视。一些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更好地销售其商品,在用于其商品的商标中标示出某一地区的名称,或者标示出其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商标中的这种地理标志,对引导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来源地,并决定是否购买某种商品,产生着很大的影响。为了防止在商标中的地理标志误导公众,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条对地理标志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地理标志的含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477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荆浩浔晔境瞿成唐防丛从谀吵稍钡赜蚰冢蚶丛从诟玫赜蛑械哪掣龅厍蚰车胤剑蒙唐返奶囟ㄆ分省⑿庞推渌卣鳎饕敫玫乩砝丛聪喙亓N夜魑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ā返某稍惫菡庖还娑ǎ诒咎醯诙疃缘乩肀曛镜暮遄髁私缍ā<吹乩肀曛臼侵副晔灸成唐防丛从谀车厍蒙唐返奶囟ㄖ柿俊⑿庞蛘咂渌卣鳎饕筛玫厍淖匀灰蛩鼗蛘呷宋囊蛩厮龆ǖ谋曛尽R虼耍乩肀曛揪哂幸韵绿卣鳎?/p>
1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而不是来源于该地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区。例如,使用普洱地理标志的普洱茶,就是标示着该茶是云南普洱茶区生产的茶。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理名称。这种地理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造出来的,这样才能起到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作用。例如,西湖龙井商标中的西湖,实际存在于浙江省杭州市,而不是虚构出来的一个地理名称。
2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所谓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指与其他同类商品不同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例如,章丘大葱的特定质量、特征为可高达15米,葱白长05至06米,茎粗3至5厘米,重有1斤多,被称为“葱王”;辣味淡,有清香润甜,葱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变质,嚼之无丝,汁多味甘。
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所谓自然因素,是指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如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所谓人文因素,是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如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等。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包括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如吐鲁番葡萄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是由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决定的;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如绍兴黄酒的特定品质是由鉴湖水及独特的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如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工艺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样一种商品来自不同地区,就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信誉。因此,主要由某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了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某商品,其商标中的地理标志是表明该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该商品的作用。
第二,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地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地区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者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我国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国,根据该规定,并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本条第一款中但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准许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继续有效,对保护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