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33:46作者:百科知识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和审议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种比较重大的举动,需要特别慎重,所以本条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一、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

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种动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同一般议案相比较,有不同的要求。一是人数要求不同。依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议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一个比较重大的事项,不应轻易启动,因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要求,对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规定了一个比较高的人数要求,体现了慎重原则。监督法延续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二是内容要求不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要求有理由和根据,不要求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方案。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

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两种:一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比较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便于在确实必要时能够顺利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议,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二是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进行处理。处理的具体办法是,或者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提请本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议的审议和表决

有权决定是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是法定的,只能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条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之后,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要求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应当同时提出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交付表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既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名提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直接审议或是交专门委员会审议,但不能直接决定是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常委会会议表决结果为准。因为,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作为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不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且,需要调查的特定问题一般都是非常重要的和复杂的,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行使决定权,显然超出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