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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23:57作者:百科知识库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刑事诉讼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