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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20:14作者:百科知识库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特定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法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目的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性、技术性的日益加强,现有的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且什么事都由行政机关来管,一是未必都能管好,二是未必成本更低、更有效率。授权非行政机关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中是普遍的。目前,我国实际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从其履行职能的性质看,其行使的实际上就是行政管理权,但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例如,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规定:“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从管理的需要出发,对于这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义务、权利及人事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第二,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第三,被授权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第四,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

三、参照本法规定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认定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既包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又包括渔业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是否需要统一参照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经过有权机关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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