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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2:15:53作者:百科知识库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如下: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主旨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接管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接管保险公司时,应当确定接管期限。接管期限应当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时间相适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接管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经过接管仍然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又有必要继续采取接管措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是,保险公司接管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接管组织不可能长期取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保险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