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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59:54作者: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政务公开。实施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体现,是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的体现。实施政务公开可以进一步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型海事管理机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本条的规定,政务公开应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

这里所指的管理事项和办事程序是指本条例所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的、涉及海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要求的有关船员注册、任职、教育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事项及相应的办事程序。

(二)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

这是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的联系方式。一是公开的面要广,要让大多数人知悉,一般来讲应通过影响面较广的媒体对外公开,比如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进行;二是公开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要具体、明确,便于记忆;三是受理举报的事项应该公开,应当包括受理对海事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举报等。

二、接受社会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应该也必须接受社会的广泛的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经常要与社会组织与船员发生联系,其行政执法活动更是与船员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违法违纪,广大船员和相关机构是了解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船员和相关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形式是多样的,渠道也是多种的,即或以对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改进的意见,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其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本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和举报方式、方法,接受社会监督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不能想接受监督就接受监督,不想接受监督便自行其是。而且还强调必须是自觉接受监督,不能在形式上、口头上接受监督,而心中不情愿甚至是拒不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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