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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59:39作者: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申请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对船员服务机构从业申请的主要程序做出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在第四十条已经明确。船员服务机构的从业,不但由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还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其资格和材料,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资质标准的,批准其可以从业。申请人凭海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应该规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该项申请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程序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船员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