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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56:06作者:百科知识库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内容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

立法背景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物权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