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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49:31作者:百科知识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一旦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将造成低资质单位甚至无资质单位从事应由高资质单位承担的建筑活动,导致工程质量保证力下降,易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危及建设安全的功能的后果,造成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因此必须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可再分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单位承包的,处罚措施为: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②没收其违法所得;③并处罚款。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④视情节,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证书等级;⑤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本条例第二款是对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规定,同样包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①责令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④视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