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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44:47作者:百科知识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施工单位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目前,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施工单位是通过租赁方式得到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这对于施工单位减少成本、发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使用效率等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同时,也存在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责任不明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无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本条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明确规定了责任:

1.对于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因此,对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对产品质量评价的一个基本标准,也是对产品的一个基本要求。一般来说,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是否符合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特别是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品地是否真实。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是有严格要求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也必须严把质量关,不得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因此,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企业,也必须出租合格的产品,也就是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2.尽管租赁单位在最初是购买了合格的产品,但随着产品的多次使用,其性能是会发生变化的,特别是安全性能,与其出产时的安全性能相比,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以保证出租的产品是合格的,安全性能是符规定的;同时,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这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至关重要的。

三、本条第三款是禁止性规定,禁止出租单位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并在第六十条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