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1:43:5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发布广告违反广告基本准则的责任的规定。
(一)广告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信息的传播手段,它也是一种政治的、道德的、民族的、社会性的宣传活动,所以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表现形式和内容的九项禁止性的情形。这些规定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宣传活动,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防止违法广告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损害民族和国家的尊严与利益。每一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应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认真执行这些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法律的责任,更是一种社会的责任。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广告中使用或者出现了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出现的表现形式或者内容,即在广告中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的九种情形来描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该违法的广告已经发布,即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或者媒介,该表现形式违法的广告已经向社会公开传播。这两个特征中,第二个特征是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第七条第二款禁止的情形,而并未发布,则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本条的规定,能够成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的,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生了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由负有责任的一方、两方甚至三方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责任的划分原则应当是:广告主自行发布的,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广告主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发布的,如果由广告主决定发布,广告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广告经营者代理广告主设计、制作广告,并代理发布或者代理委托媒介发布的,发布该违法广告未经广告主审查或者合同规定不需广告主审查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通过媒介发布的,该违法广告的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该广告的表现形式违法而发布的,也应当与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一道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三)根据本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涉及的违法广告的情形一共有九种。前八种是具体的情形,第九种是概括性的情形。这九种情形是:
1.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的。这里规定的“使用”,应当说不论是标准的使用,还是夸张的使用,都包括在内。2.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这一情形的“使用”,是指直接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如“某某国家机关向广大消费者推荐某某商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项服务质量上乘”,“某国家领导人题词称赞某种商品”等。3.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这里实际上是规定了使用两种用语描述商品或者服务,一是使用“国家级”这类用语;二是使用高级的形容词,如“某某商品是消费者购物时的佳选择”。4.发布的广告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所谓妨碍社会安定,如使用煽动性的语言或者其他表现形式,可能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从而妨碍社会安定的。所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如发布实物广告,而其安全性很差,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的。5.发布的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在发布的广告中以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表现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类的广告表现手段,由于直接地与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违背,自然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7.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境内的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得进行种族歧视,同时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男女平等。在广告宣传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是对《宪法》规定的背离,自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8.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表现形式的。实行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我国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广告中使用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表现形式的,其后果可能造成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法的困难,并可能造成某种自然资源或者环境被破坏的严重后果。9.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表现形式的。这是一种兜底的规定,一是防止本法规定得不够全面,二是为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类问题作出规定留有余地。
(四)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第一,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公开更正”,应当是在不小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范围内,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其他媒介,以公开声明、公开承认错误等方式,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加以更正。“情节严重”,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本身的情节严重,如性质恶劣、范围大、影响大等等;二是屡教不改或者抗拒管理的。所谓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是指撤销其广告经营登记或者兼营广告登记,永久或者暂时禁止其经营广告业务。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在发布的广告中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表现形式,结果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无论是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还是本法其他各条中规定“构成犯罪的”,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都应当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观方面和违反广告所造成的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两方面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涉及的犯罪是侮辱国旗国徽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些情形一旦造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的,往往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的规定,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则应当考虑到其对社会危害后果的大小,正确地适用法律。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则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加以处罚,并非一律必须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