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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34:49作者: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刑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