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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21:52作者:百科知识库

刑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法定情节,即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停止形态中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此外还有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情节的,必须依法确定其量刑的轻重。第二种是酌定情节,即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节,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犯罪行为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釉斐晌:蠊源嬖谧徘痹诘奈:ΑH缧谭ǚ衷蛑泄娑ǖ摹白阋栽斐苫鸪登愀病薄ⅰ白阋晕:λ松硖褰】怠钡牡鹊取8莶煌姆缸锒陨缁岬牟煌:Τ潭龋谭ü娑瞬煌男谭;蛘呋至瞬煌牧啃谭取H嗣穹ㄔ涸诙苑缸镄形昧啃谭J保Φ备莘缸锏氖率担啡隙ǚ缸镄形:ι缁岬某潭取Q细褚勒毡痉ǖ挠泄毓娑ㄅ写ΑK奖痉ǖ挠泄毓娑ǎǘㄗ锪啃桃谰莸男谭ǚ衷蛑械挠泄毓娑ǎ舶ㄐ谭ㄗ茉蛑械挠泄毓娑ā8菡庑┕娑ǎ慈范ǘ杂诒桓嫒耸欠褚σ孕谭#σ院沃中谭R约笆视?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642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刑期的长短等。在具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时,如果该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选择与所犯罪行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正确适用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统一考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地决定刑罚,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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