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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17:14作者:百科知识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和具体摊销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的内容,原内资、外资税法都没有相应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摊销扣除。对于什么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要有个明确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根据本条的规定,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固定资产的一般修理支出,将不被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被当作收益性支出当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分期摊销。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同来源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所以本项规定的条件就是指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达到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所计算出来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价值。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本项的规定,必须是使固定资产经过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否则就不被当作大修理支出。本项条件结合第一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个充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