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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12:26作者:百科知识库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主旨

本条是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比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既涉及赔偿的额度,比如有的赔偿费用只有百十元,有的却有几十万元、上百上千万元,也涉及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比如有的人穷困潦倒,根本拿不出钱,有的人财富充裕。因此,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成为能否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世界各国、各地在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绝对的一次性支付。采此模式的主要是英国、美国、丹麦、西班牙。比如英国法院基于“一了百了”的原则,通常都要求赔偿义务人将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将出现某种严重疾病或者生理、心理状况的恶化,受害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临时性给付。

二是以一次支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采此模式的主要是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比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93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申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需加害人提出担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经考虑损害的连续性,法院可以依照受害人的申请,就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定出终身或暂时定期金的赔偿。如果受害人没有提出此种申请,则应当判决一次性给付赔偿费用。

三是以定期金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采此模式的主要是德国、俄罗斯。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致受害人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或者增加生活上的需要,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对受害人赔偿损失。如果存在有重大原因,受害人可以不要求定期金而要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俄罗斯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因受害人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时,法院考虑致害人支付的可能性,可依有损害赔偿权的公民的请求,判决向其一次性给付,但对三年以上的赔偿不适用。

四是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采此模式的主要是荷兰、埃塞俄比亚。比如《荷兰民法典》第105条规定:法官可以命令债务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赔偿费用,并附随或不附随担保义务。此命令可以附带法官确定的条件。《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54条规定:如果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与损害的性质或案情相适应从而被证明是合适的,则法院可命令以定期金方式赔偿损害。在此等情形,债务人得就偿付定期金提供担保。《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第10-102条也规定:尤其考虑到受害方的利益,损害赔偿可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也做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法律已有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做了三个层面的规定。

一、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对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协商可以包括: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果是分期支付,分几期,每次付多少,要不要考虑物价变化因素;要不要支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赔偿数额的多少,受害人对赔偿费用的需求程度,侵权人的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赔偿费用的支付进行协商。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一是有利于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比如有的赔偿数额不是很高,侵权人一次支付没有问题,可以协商一次支付,而有的赔偿数额超出侵权行为人的支付能力,强求其一次支付,可能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或者导致侵权行为人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做出合情合理的支付安排,避免支付障碍。二是有利于合理确定赔偿费用的数额。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有时损失多少并不确定,比如,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预期收入的,通常以赔偿费用支付时受害人的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样就失去了对受害人将来的身体状况、发展机遇、收入调整等变化因素的考量,赔偿数额不一定合理;又比如,一次性赔偿难以预测未来物价变动,将来受害人很难因物价上涨为由要求侵权人增加支付,侵权人也不能因物价下降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赔偿费用。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支付方式的选择,规避赔偿费用未来的风险敞口,保全自己的利益。三是有利于预防纠纷。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需求、面临的困难等,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从而避免因支付而产生新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后,侵权行为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赔偿费用,不能将协商作为拖延给付赔偿费用的手段。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约定到期不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约定无效,强制侵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二、协商不一致的一次性支付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面和及时的弥补,因此,如果当事人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后,受害人不同意分期支付,侵权人就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可以彻底了结纠纷,避免受害人对侵权人未来能否按照约定支付的担心。

三、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虽然本条规定当事人就赔偿费用支付协商不成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况,比如,有的侵权人生活困难,别说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都难以实现;有的侵权人虽可竭尽全力一次支付,但支付后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造成企业停业甚至破产,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要填补受害人损失,但也要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本条规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确有困难应当由侵权人举证证明,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二是应当提供担保。该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也可以是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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