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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09:03作者:百科知识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程序如下:

(一)单位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每月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繁杂手续,有利于降低成本。

(二)单位汇缴

1、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2、单位在首次和以后各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

3、单位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数及缴存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办理存储。如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据此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对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外,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三)银行记账

受委托银行应对单位送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审查单位本月汇缴内容与上次汇缴内容是否一致。

2、核对转账支票所填金额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所填金额是否相符。

3、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位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4、确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