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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1:08:06作者:百科知识库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对应。

二、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一般包括有关船舶公司、船舶、船员、旅客、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故意设置障碍,影响调查取证工作效果、阻碍调查工作进展的行为。谎报是指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词、虚构事故情况的行为。隐匿、毁灭证据是指有关船舶公司、船舶、船员、旅客、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故意隐瞒事故情况、藏匿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拒绝提供自己所知道的实物证据的处所和去向。除具体行为人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还应包括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指使者。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发现有关船舶公司、船舶、船员、旅客、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应当给予有关船舶公司、船舶及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直接责任人属于船员,则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处罚的幅度,应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确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此种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请公安机关排除妨碍、实施调查,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有关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只是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如果以暴力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并造成事故调查人员及其他海事机构工作人员伤害的,受到伤害的工作人员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