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0:47:32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合伙人。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合伙人亲自清算还是委托合伙人信任的第三人清算,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合伙人的权益,由此,不可避免地和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有可能为了合伙人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法的规制重点即在于此。
清算人应当在本法第八十七条的清算职权范围内活动,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应当维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为合伙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清算人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1)清算人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即隐藏合伙企业财产和改变合伙企业财产的存在地点和存在形式。
(2)清算人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即改变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形式和数据。
(3)清算人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上述行为的结果是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困难,虽然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转向普通合伙人追偿显然不如直接向合伙企业追偿方便,而且追偿的成本也大大增加;此外,在合伙人有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还存在落空的危险。
清算人有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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