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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42:13作者:百科知识库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律师法》相比,本条删除了原条文的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除在刑事诉讼中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外,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双方是对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支付报酬,同时得到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获得报酬,同时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法》就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设立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的信誉和加强律师的责任感,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护委托人权益不因律师过错而受到损害。同时,设立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也是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律师赔偿制度,为了保证赔付,还采取了建立职业赔偿基金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等形式。

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律师法》没有具体列举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而是规定了违法和过错两个原则,依据这两个原则来确定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违法”是指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过错”是指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即律师明知自己的执业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故意);或者律师应当预见自己的执业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但自信可以避免,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过失)。

律师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不是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的律师本人。因为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际上也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律师在执业中因违法执业或者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自然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来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实现,保障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是此次《律师法》修订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比较特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一名或几名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律师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或者属于律师违法执业的情况,或者属于重大过错情况,律师个人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律师事务所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个人追偿。

原《律师法》该条第二款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从内容来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免除或者限制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处理,不需要在《律师法》中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律师法》删除了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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