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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36:59作者:百科知识库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主旨和目的

主旨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本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目的

规定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询价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操作上随意性很大。在实践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往往由一个或几个人完成全部活动。在被询价供应商的选择上,有的凭感觉,有的凭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在询价时,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的,也有直接谈判的。在这些情况下,询价效果难以保证,也容易产生腐败。因此,也应当像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样,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作出规定,以规范询价采购行为。

释义

主要是对询价采购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即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询价小组。

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在目前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对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进行询价,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列入询价范围。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不少于三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还要有专家,其中专家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内涵,如要求供应商的报价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庆商的标准,如是以价格最低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

2、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首先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被询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重点考察供货品种、信誉、售后服务网点等。然后根据资格条件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并以公平的方式从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最后向这些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吉东明采购需求、价格构成、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报价截止时间等事项。

3、询价。

按照本法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价,报价提交给询价小组后,不得更改。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要形成询价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必须严格执行事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要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理解要点

本法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中,与竞争性谈判程序一样,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例如,被询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方式,是否接受电话报价或者传真报价等。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看,采购人完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既有利于增强竞争性,还可以保证其规范性。

在询价采购中,被询价的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一定要慎重,因为价格是一次性报价,没有更改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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