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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32:40作者:百科知识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都属于营利性的服务行业,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各种娱乐场所和娱乐项目也不断出现,如卡拉OK厅、练歌房、洗浴中心等等。由于人们抵御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能力不强,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投机钻营,不择手段地在这些营业场所提供色情服务、赌场以及吸毒条件等进行非法经营,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自己经营的旅馆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有的向客户出售“摇头丸”等毒品。公安机关查处时,经营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这些违法活动逃避法律追究。为了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同时,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规定依照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改《刑法》,将决定的这一规定纳入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即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与刑法相衔接,本条对上述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中遇到的影响执法的类似情况,本条又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时,上述单位的人员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本条所说的“单位的人员”,指的是在这些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单位的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经理等,也包括单位的职工。“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将行动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告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既包括向违法分子通风报信,也包括向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查处的部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无论在哪一阶段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以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逃避查处的行为,都应按本条的规定处罚。“通风报信”,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方法和手段,如通过打电话、发送短信息、传呼信号和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根据本条规定,对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涉及到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如果通风报信的行为属于单位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单位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处罚的,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部门仍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的条件是,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通风报信的行为是明知的行为,也就是说,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事先知道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消息,并将消息告诉违法犯罪行为人。3.如果这种消息是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那里得知的,即公安机关的有关警察通风报信的,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