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20:56作者:百科知识库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支出渠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险种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支出渠道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都由本单位负担。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女,造成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的兑现,使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践证明,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方式,体现了全社会共担风险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均衡不同单位和行业之间的生育成本,充分发挥对妇女劳动者的保护功能。

三、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议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解决。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来促进妇女就业,同时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已将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为了扩大受益面,本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政策有: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规定,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3]3号文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

3、中西部地区分娩补助计划。2009年,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规定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社会保险法释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