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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20:37作者:百科知识库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发生费用的项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伤保险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法又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仅有三项费用要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应该说,这是本法为发挥社会保险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的规定。本法未规定三项费用的具体标准,而是写明"按照国家规定",对此应理解为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治疗工伤期间的时限

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从公平性角度考虑,其暂停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应当视同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继续按照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之前的本人工资福利水平,享受工资福利。为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即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并保留原工资福利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停工留薪期间,受伤职工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

3、治疗工伤期间的福利

一是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应继续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福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工伤为由,停止工伤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方便、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福利制度。职工福利主要有:带薪假期、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助、培训、过节补助、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冬季取暖补贴、住房津贴、集体商业保险、旅游福利等。二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和照顾的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领取的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也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鉴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在其身体机能恢复的基础上,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积极为五、六级伤残职工安排适当工作,保障其劳动权。

2、领取伤残津贴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享受条件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一项待遇。其中属于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可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有能力行使择业自主权,但毕竟因为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使择业的能力下降。因此,本条规定,对这部分工伤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

2、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各地执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有些地方的差距还较大。如北京、上海等部分地方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北京、上海的标准均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5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5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5个月。又如广东、广西等地单独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的标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50个月,六级计发40个月,七级计发25个月,八级计发15个月,九级计发8个月,十级计发4个月。广西的标准是: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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