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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17:24作者:百科知识库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身的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罚代刑。行政机关之间的这种移送,是落实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行使查处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越权会造成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或有利争权、无利推诿的不正常状态,使城市管理的某些管理领域造成真空,为此,本条就案件移送制度的建立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案件移送机制的规定。根据行政管理执法职能分工,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本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从接到案件线索,直至作出处罚决定前,不论在哪一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都应该积极履行移送职责,办理移送手续。一般情况下,案件的移送应由办案机构负责操作,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发出案件移送函,随案附上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这里的材料指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陈述材料,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一些违反市容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又会涉及违反其他管理的要求,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销售非法物品等,对这类的违法案件案件,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要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以防止以轻罚代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体现法律威慑力,但同时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原则必须遵循。

其次,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物品应当一并移送。这里的非法物品,是指国家法律禁止生产、经营、销售或者使用的物品,包括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等。移送案件时,移送部门对涉及的非法物品并登记造册,制作移送物品单据,移送物品单据应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在非移交以前,移送部门要对暂扣的涉案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款是关于接受移送部门职责的规定。首先,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此,无正当理由,对移送案件受移部门不得拒绝接受移送。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指的是否属本部门管理执法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其次,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移送行政机关和受移送行政机关应当就案件查处情况和结果及时互相通报,对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