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20:16:25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内容如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条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一)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尺度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为了便于理解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我们举例说明。
某生产商销售一台发电机组,价格500万元,同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价格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销售同安装业务同时发生,该安装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种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对象标准。
(1)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对象标准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里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具体标准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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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税的目的。
增值税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划分征税范围,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考虑的:一是为了划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二是为了解决因适用税种不同所造成的征税和抵扣计算复杂的问题,便于征收管理。
混合销售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存在的。由于我国目前的货物劳务税税制中仍然保留了营业税,而混合销售行为是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如果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要按各自的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既存在划分各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更带来了适用税种不同,营业税项目所耗用外购货物和劳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从我国多年来试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按不同的税种划分收
入分别征税,以及确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容易造成增值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不便。
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了混合销售征税的划分原则,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划分标准以及划分原则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了混合销售行为征税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