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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12:12作者:百科知识库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主旨

本条是对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界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六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表述上更加整洁和规范。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情形下,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并不是直接地用于有偿转让,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其他方面,但也符合消费税的征税原则和条件,这时也应缴纳消费税,以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税调控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这种使用与一般的销售不同,其在纳税环节上应作特殊规定,所以,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对于什么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需要实施细则作出具体界定,以利于实践中理解和执行。所以,本条对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作了明确界定。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新条例规定的很多应税消费品,在很多情形下既可以当作产成品直接对外销售,也可以作为纳税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再加工后对外销售。对于前一种情形,当纳税人将该消费品对外销售时,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而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该消费品并非作为最终的产成品对外销售,而是作为纳税人其他应税消费品的构成部分,如果也要求对其征收消费税,将导致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因为当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完成对外销售时,还要缴纳一次消费税,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了两次消费税。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最后形成本行业最终应税消费品时再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即,当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时,该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使用时不征收消费税,在对外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时才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该应税消费品是自产的,即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是纳税人自己生产的;二是该自产应税消费品是自用的,即用于生产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三是该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即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价值为最终应税消费品所吸收。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除销售外但体现其他方面经济利益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既不是用于对外销售,也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被最终消费时,也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和条件。为实现消费税的调控目标,同时避免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这种情形下的消费品也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需要在纳税环节上作特殊处理。所以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外等其他方面且体现经济利益时,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本条进一步明确了“用于其他方面”的具体范围: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再生产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如果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吸收合并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中;纳税人如果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等非应税消费品再生产时,对其征收消费税,一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和条件,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税调控目标的实现。

(2)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自身办公需要时,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很多情形下既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也不是用于其他再生产,而是作为自身办公消耗使用时,也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和条件,需要缴纳消费税。这种情形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消费等。

(3)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带有特定商业考虑的用途时,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除了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不带任何商业考虑的用途,如纯粹公益捐赠,还会用于出于其他商业方面的考虑而使用应税消费品,这时就需要征收消费税,以避免纳税人借此逃避纳税义务。即,当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因为这些用途的应税消费品,是出于某种商业利益的考虑,对其征收消费税符合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