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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48:31作者:百科知识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笊韫艿馈⒋蜃⒍ソ⑼诰颉⒆晏降瓤赡苡跋烊计枋┌踩疃摹?/p>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本条例某些禁止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

一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活动。由于燃气一旦泄露,可能造成严重的事故,而损坏燃气设施,也可能导致燃气供应中断。因此,为了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止燃气设施遭到损坏,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二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有可能会损坏燃气设施,因此,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强,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给燃气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坏,而深根植物则有可能会损坏到地下管线等燃气设施,因此,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本条列举的各种活动,有可能造成燃气设施的损坏,因此,为了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进行这些活动必须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和维修,因此,《条例》禁止此类建设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燃气管理部门。这里的行政处罚仅指罚款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原状等,属于补救措施,本质上并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这类违法行为可能会对燃气设施造成危害,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性,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一旦发现,必须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规定了罚款的额度,即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幅度内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本条还规定了与刑罚相衔接的过渡性条款,即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第二款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规划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也是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也同时违反了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条例规定依照《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燃气管理部门不再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