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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38:06作者:百科知识库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主旨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保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股东大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傩星榭觯ɑ嵋榫傩械氖奔洌旱氐恪⒄偌恕⒅鞒秩恕⒊鱿嵋榈墓啥捌涑钟械谋砭鋈ㄊ⒒嵋榈闹饕谌莸取9啥蠡嶙龀鼍鲆榈模Φ倍运鲆榈氖孪睢⒊鱿嵋榈墓啥捌涑止汕榭觯硎就狻⑵ā⒎炊缘墓啥值谋砭鋈ㄇ榭觥⒕鲆榻峁茸龀晒啥蠡峄嵋榧锹肌?/p>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的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主导会议的程序,掌握会议的整个情况,对会议记录起着重要的见证作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及注意义务,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并安排会议审议事项,组织会议议程,保证会议有序进行,还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甚至接受其质询。因此,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对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起着重要的见证作用。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就是为了便于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其对公司的忠实及注意义务,日后因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争议,也容易找到证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反映了会议过程和会议结果,其做成后,应当与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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