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37:0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本条是关于股票交付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一种代表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自由转让。因此,股票应当具有确定性,即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应当是确定的、无瑕疵的,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因为,如果允许公司在登记成立前就向股东交付股票,同时该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了流通,一旦设立中的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最后没有成立,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不存在,所有围绕该股票已经发生的交易都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交易秩序。其他国家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商法典规定,股票非于公司成立后或者新股股款缴纳期日后,不得发行。
在公司成立以后,应当立即向股东交付股票,不得迟延。特别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由于该股票是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惟一依据,如果公司迟延交付股票,将可能损害股东的权利。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