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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31:44作者:百科知识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路法》第五章共设定了以下8类有关公路保护事宜的许可事项: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第四十二条),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第四十四条),跨越、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第四十五条),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作业许可(第四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第四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许可(第五十条),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许可(第五十五条),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第五十六条)。

公路最直接的服务对象是高速运行的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占用、损坏和破坏公路设施,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影响行车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擅自开设道口、挖掘占用公路、涉路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给公路通行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本条例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影响较大的情况,规定了7类涉路施工活动许可: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其中,第1.2.3.6.7项属于《公路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第4.5属于本条例新创设的许可事项。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需要公路改线的,也必然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因此,如果未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也不得使公路改线。第二,原则上来讲,不允许因修建民用住房等一般性建筑设施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只有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国家基础性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工程时,才允许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即便是因建设这些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也要求建设单位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本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都会影响这种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其效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就会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应当说,本条规定不仅注意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也兼顾了铁路、机场、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允许建设单位在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因此,不能说一条公路一旦建成,就不存在改线的可能。这要看新建的设施与原有的公路,哪一个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作用更大,通过权衡利弊来确定是否让公路改线。第三,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事后修复或改建公路,且修复、改建后公路的技术标准应当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如果原有公路是一级公路,修复或改建后的公路就应符合一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如果原有公路是高速公路,修复或改建后的公路则应符合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如果建设单位修复、改建公路有困难的,也可以给公路管理机构以相就应的经济补偿,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复或者改建。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本条的含义如下:第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这主要考虑到修建上述设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公路法》和本条例要求要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运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查。未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跨越、穿越公路修建上述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上述设施。第二,桥梁、渡槽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不仅要满足其行业自有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还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对公路建筑限界、桥涵跨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桥面净宽、桥下净空以及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公路与铁路的立体交叉、公路与管线的交叉等都有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桥梁、渡槽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第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埋设、架设管线,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对公路的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不同等级的公路交叉时可能采取立体交叉的形式。比如,一级公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公路交叉,就可采取互通或立体交叉;而高速公路与其他各级公路交叉时,则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后建的公路桥梁的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免妨碍已有公路效能的发挥。本条所称管线,包括电力线、通信线以及输油管道等各种管道和线路。特别要强调的是,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时,管道、线路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对公路、公路桥梁上和公路隧道内规定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障碍物的空间。各级公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图1的规定。

图1 公路建筑限界(单位: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

二、三、四级公路

隧道

图中:W—行车道宽度。L1—左侧硬路肩宽度。L2—右侧硬路肩宽度。S1—左侧路缘带宽度。S2—右侧路缘带宽度。L—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二、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M1—中间带宽度。M2—中央分隔带宽度。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H—净空高度,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m,三、四级公路为4.5m。

三、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设施许可。此行政许可项目的上位法依据是《公路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管理实践看,各地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等设施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理解不一。如,敷设通讯电缆等设施,有的认为符合《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有的认为不属于《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调整范畴,实施行政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保护,本条例对《公路法》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设施,单独设置为一类行政许可项目。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则属于禁止行为,不存在许可的空间(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第一,非公路标志是指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非公路标志如果设置位置不当,不仅会分散驾驶员注意力,也会影响路容路貌;如果设置不够牢固,将会发生标牌跌落或者标牌架倒塌公路上的危险,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因此,《公路法》明确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内公路标志,应当经过公路管理机构的批准,进行严格的事前控制。而对于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其可能对公路运行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往往要大于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和的非公路标志,因此,本条例专门设定此类涉路施工许可项目,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规范管理。第二,非公路标志管理的着眼点在于规范。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主要包括设置区域、位置、间距、高度、尺寸、材料、抗风抗震能力等。由于非公路标志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不同类型的非公路标志应当执行不同的设置标准,本条例只能对此类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的设置、维护规范和标准,应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公路法》、本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跨越公路的设施主要是指跨越公路的公路桥梁、铁路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需要指出的是,跨越公路的公路附属设施,如承载公路标志的龙门架、限载标志等,严禁悬挂非公路标志;如果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是广告,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第一,公路建设投入使用后,沿线的厂矿、村镇和商店为了便于出行和使用公路,往往要求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公路上增设或改造交叉道口,对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以及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公路上交叉道口增多,对通行公路车辆的横向干扰就随之增加,驾驶员在遇有交叉道口时,不得不减速行驶,这就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影响了公路的正常作用和车辆运输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公路上增加了交叉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大大提高,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交道口对于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平交道口的设置或改造必须严格控制,必须设置或改造的,应当经过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这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道口事故的发生,提高公路的安全。第二,本条适用的情况是在已建成的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包括十字路口和岔路口(丁字路口)。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三,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主要是为了控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而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为公路发展预留空间,确保公路安全运行。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如果由公路管理机构事前对其实施许可管理,实施这些行为对建筑控制区制度设定的初衷影响不大,且也符合我国节约土地资源的基本国策。此外,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事项的审查,原则上应确保相关管道、电缆等设施尽可能远离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线,以免影响公路发展规划设施及对公路路基稳定性产生影响,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公路拓宽、改造的需要导致相关管道、电缆设施的迁移、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