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9:25:43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本条规定了抚恤优待方针、保障原则以及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捐助等内容。
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是我国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军队与人民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原则所决定的。国家通过抚恤等方式体现对有特殊贡献的社会成员的保障责任;同时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工作的新形式。本条规定主要包括:
一、军人抚恤优待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条表述为“抚恤优待”,抚恤优待两者并列,共同构成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核心和主线。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就是实行抚恤以国家为主,优待以社会为主,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特别重视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从1998年开始已连续大幅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地也逐步提高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享受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给予的政治优待、社会生活优待以及其他经济优待。
本条在规定方针时,将原条例规定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方针中的“群众”取消,主要是由于原有“社会”与“群众”的概念界限比较模糊,从发展的角度看,“群众”应属于“社会”的范畴。另外,原方针中的“群众”概念主要涉及的是群众优待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代耕代种、优待工分、统筹优待金等。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农业税的逐步取消,优待金主要依?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014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坎普兄Ю唇饩觯车娜褐谟糯丫桓创嬖冢嬷銮康氖钦蜕缁嵊糯纾航煌ā⒙糜巍⒆》俊⒁搅频鹊取?/p>
二、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且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保障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适应”,是指抚恤优待的标准的调整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相一致,也就是说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要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同步提高。
“不低于”,是指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应等于或者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拥军优属活动发源于延安,是我国军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通过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给予军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使拥军优属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达到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目的。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强调了社会要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突出了优抚对象的特殊社会地位。
四、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抚恤优待事业
这一款明确了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优抚事业是十分光荣的,国家大力提倡并鼓励这一行为。这一规定符合优抚事业社会化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优抚工作社会化已逐步被提上重要日程,仅仅依靠国家财力的保障尚不能充分满足优抚对象各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大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可以有效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所称“当地”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