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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9:07:19作者:百科知识库

宪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宪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本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最主要的方面是,我们国家的一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永远属于人民。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人民主权原则,但其理论依据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在我们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统治者,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全体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又称公共权力,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机构行使的处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家权力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其他的公共权力。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教训表明,国家权力是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以及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但同时,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又会对人民的权利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在宪法中宣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表明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同时也意味任何国家机构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决不能侵犯人民的权利,损害人民的利益。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在现在的历史阶段,人民就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与“公民”也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但公民中不是所有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说明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国家权力,只有公民中的人民才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如公民中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就不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这里的“人民”,是指全体人民,而不是指某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

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本条规定不仅确立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且确立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同志指出,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现行宪法为什么要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继承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历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们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要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反映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实际力量对比。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最能直接和全面地反映这种实际的力量对比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下,全体人民通过广泛选举产生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的政权建设,可以有效地肯定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表明全国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和各族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全体人民不能直接去行使各项国家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以后,在人民群众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上,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的政权体制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这样一个政权体制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第四,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的体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是资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已经被中国近代的革命实践证明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工人、农民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显著特色。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成员,可以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

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两方面的途径。一个途径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权力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各项权力。这实际是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在区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代议制民主是不得已的民主,也是最普遍实行、最有效率的民主。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本条第2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实行代议制民主的直接体现。另一个途径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本条第3款的规定,既包含了代议制民主的途径,也包含了直接民主的途径。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貌。

本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事业。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事业。对于人民通过代议制方式行使权力的问题,选举法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问题。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事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与通过代议制的方式行使权力同样重要,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与程序,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第二,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其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些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

(1)人民通过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人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管理自己的事务;

(3)人民通过各种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管理各项事务;

(4)人民通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行使各项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随着实践的发展,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各项事务的过程中,还会不断创造出新的形式。第三,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各项事务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包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还包括行使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以及行使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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