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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54:26作者:百科知识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2.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肢体残疾等。

3.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这种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解释】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伤情相对稳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