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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28:39作者:百科知识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统计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的处理程序;三是,确定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条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要求,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限定于以下三类政府信息:

一是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是个人隐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