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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8:08:21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程序参与人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现有程序立法在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地位方面,明显偏于行政机关,轻视当事人。表现在法律条文上,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多,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少;表现在内容方面,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超定多、义务规定少,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多、权利规定少。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理论强调行政的管理职能,认为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的目的就在于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理论表现在程序立法上,就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侧重于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将行政相对人看作行政权力的客体,忽视对其权利的确认与有效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的本质逐渐被认知,管理不再被或为行政的唯一功能,行政的服务性日益得到理论界与实践界的认为.已经意识到,行政的根本意义在于为社会、为相对人提供公法意义上的服务。服务行政的兴起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在程序立法上得以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在整体条文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对权利保障也趋于完善。以《行政许可法》为例,其总则部分将公开、公、公正、便民、信赖保护等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差字中规定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多项基本与字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本条对行政程序参亏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统一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的具体落实。

(一)知情权。又称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是政治民主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经济权利、发展权利。知情权包含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民众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指民众享有对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社会发展变化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民众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参与权。主要是指民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三)表达权。《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就是公民表达权的基本内容。

(四)监督权。是指民众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主要包含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民众对政府公共决策和行政管理的知情,就谈不上参与;没有知情,民众也无从表达;而没有充分自由的表达,所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虚的,最终监督权也无法实现;没有监督权,其他权利就有可能得不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