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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59:19作者: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听证会参加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听证参加人选择的现实困境

通过什么方式,让什么样的人参加听证,是听证制度的关键内容。目前,我国听证代表的遴选还存在不少问题;(1)组织方操控听证代表的选择;(2)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公开;(3)听证代表的广泛性缺乏;(4)听证代表的能力不足。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决策听证会,实质就是什么样的利益需要什么样程度的保护。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群体,都应当有自己的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会。听证代表要能覆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集团,尤其是那些与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集团更应当享有优先参加权。除此之外,听证代表的结构“均衡”还应当体现在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间比例的协调上。原因在于,既然决策关系到利益直接对立的集团,那么一旦出现各方听证代表比例的失调,其结果必然会引发某一方的“话语霸权”从而影响其他利益集团话语权的平等行使。

二、如何选择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以自然报名为原则,以邀请为例外,以保证公众都有机会参与听证。只有在报名参加听证的人数不多时,才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参加。

(二)听证会参加人要具有广泛代表性。公众报名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随机选择。也就是,在对报名者的结构进行分类,在科学安排听证参加人员结构和人数比例的基础上,在每一类根据人数安排进行随机选择。结构安排上要能覆盖与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团体,尤其是那些与决策具有最密切、最直接联系的利益团体,并且体现各方代表相互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组成人员之间比例的协调。

(三)充分保障公众的听证权利。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前告知

本条规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1)要为听证代表提供拟作出行政决策内容、依据和背景资料;(2)保障充足的时间阅读、消化、研究资料。保障听证意见的质量,防止只“听”不“证”。对于复杂的行政决策,建议听证组织者保证听证参加人有10日以上的时间进行准备。听证会不一定就只开一天,只开一次,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还可以根据代表的不同群体召开多个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