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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48:35作者:百科知识库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流通是烟草制品作为商品的价值实现过程,也是烟草经营全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高利高税的获得过程。烟草制品的批发(调拨)是烟草制品流通阶段的重要环节。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烟草制品批发主渠道的严格管理来控制烟草制品市场,实现垄断经营。

一、特殊的烟草制品批发(调拨)管理体制,自80年代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确立后,对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省级烟草公司销售部门和地市级烟草分公司、县级烟草公司组成三级批发。具体批发业务开展形式为: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具体负责全国卷烟市场安排,执行国家调拨计划,主持召开全国卷烟订货会,统一经营进口寄售烟业务等。省级公司销售部门负责省内卷烟市场安排,主持召开全省卷烟产品订货会,组织省内商品流通,落实国家调拨计划。二级批发机构即地市分公司销售部门,执行省级公司的收购、调拨计划。在省级公司的组织下参加全国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调拨业务)。在国家调拨计划指导下,可与全国各二级批发机构开展购销业务。三级批发机构即县级烟草公司,按照省级公司下达的进货计划,在省内有权向各二级机构选购商品。按照商品流向,本着就近进货原则,可以向邻省跨地区的二级批发机构进货。这种批发形式是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以来实行的“二级面向全国、三级面向全省内,毗邻地区按传统往来”的烟草制品批发形式。

二、实行批发企业许可证制度,对二级三级批发机构核发批发企业许可证。国务院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于1992年国烟专[1992]56号文中明确规定:一、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二、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三、烟草公司委托的批发单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业务,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货和供货;四、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下卷烟批发单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传统市场跨地区供货。没有国家或省级烟草公司核发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允许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三、烟草制品批发(调拨)管理体制的改革。

1、建立全国性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取代全国卷烟订货会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制度的前提下,搞活流通,促进烟草事业发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93年决定改革现行的三级批发流通体制,建立全国性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取消全国卷烟销售订货会制度,使订货和余缺互为调剂补充,满足购销双方和市场的需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烟草制品调拨权力转给企业,由市场自行调剂批发。将卷烟批发市场交易的品种、数量提供给国家计划部门,作为下达生产计划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衔接生产计划的参考依据。

2、将三级批发企业陆续推向全国。配合卷烟流通体制的改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将三级批发企业推向全国,核发跨省经营批发业务许可证,参加全国卷烟批发交易市场活动。从1993年开始逐步实施这项改革,并于1994年下发(国烟专发[1994]年第19号)《关于逐步放开县级烟草公司跨省经营卷烟购销业务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享受跨省经营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同意,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凡省级公司不同意报的,国家局一律不受理。2、财务已全部上划的,或者虽然财务未上划,但是与省级烟草公司以联营方式经营,且省级烟草公司在其中获得不得低于三成。3、销售量较大,已形成一定的规模。4、能够认真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的。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一律不予批准。

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一定的宏观调控调拨权。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烟草制品的批发调拨由市场供需双方自行调节,同时保留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特殊情况下,以烟草制品的宏观计划调控权力。在《烟草行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草案)》中明确指出: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国家局(总公司)要掌握一定数量的名优烟,用以调节全国市场的供求关系。

本条中规定的“在必要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即是实施宏观调控权力的规定。所指的“必要时”具体为:1、在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发生时;2、保证国家某些特殊需求;3、市场宏观调控需要;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情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了对全国烟草制品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各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地保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