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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47:00作者:百科知识库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卖标志。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免税卷烟、雪茄烟销售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免税卷烟、雪茄烟是为了满足来华旅游、探亲、访问的外宾、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出入境携带的,世界各国均对外国旅客出入境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管理。有的国家和地区允许免税带入的卷烟限1条以内,有的允许带入2条。我国目前允许免税携带入境卷烟的数量为2条。而这些免税卷烟都是由各国设在关外境内的免税商店出售的,也就是说,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业务的对象主要是出入境人员。其特定的服务对象决定了其经营只能采取零售的方式,不能批发。

由于免税烟不缴纳关税,为防止免税烟在免税店外的地方出售,因此《实施条例》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这也是目前免税店通行的做法。世界不少国家对免税商品都要求在包装上标注“在本国未交关税”的字样。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门标志的内容和标注位置。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在海关监管区内设置的免税商店,还可以经营国产卷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的规定,在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国产卷烟,试行退税政策。具体退税办法,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