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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34:31作者:百科知识库

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和推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是将符合品种标准的优秀个体在专门的登记簿中或特定的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是推动家畜品种改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摸清种畜总体状况和个体质量,为推广优良种畜个体提供便利;有助于保障家畜生产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提高优秀个体的市场竞争力。建立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制度,目的是要保证家畜品种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促使生产者饲养优良家畜品种,保存基本育种资料和生产性能记录,以作为品种遗传改良工作的依据。国内外的家畜群体遗传改良实践证明,经过登记的家畜群体在生产性能提高速度方面远高于没有登记的家畜群体。因此,系统规范的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已成为家畜群体遗传改良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推荐的主体是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帮助广大农牧民使用优良品种,提高生产效益,是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做好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是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的基础。一些全国性的协会、学会在开展种畜良种登记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调动协会、学会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种畜优良个体登记。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优良种畜登记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职责部门: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畜种登记工作。2.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登记条件之一:双亲已登记的纯种;从国外引进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原种;三代系谱记录完整的个体;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条件的个体,如经国家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种畜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检测机构鉴(评)定为优秀种畜者,在国家或省级专业协会、育种组织举办的专业良种比赛中获得优胜奖者等。3.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申请表、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种畜照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优良种畜登记实行一畜一卡,登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场(小区、站、户)名、品种、类型、个体编号、出生日期、出生地、综合鉴(评)定等级、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基础信息;系谱档案:三代系谱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产性能或遗传力评估的完整资料;外貌特征:种畜头部正面及左、右体侧照片各一张;生产性能:按各畜种登记卡的内容进行登记;优良种畜转让、出售、死亡、淘汰等情况。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畜牧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