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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3:27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手续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依法不应再享受优惠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无论是享受法定减免税的纳税人,还是法定的有权审查批准的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减免税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恢复履行纳税义务,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三,纳税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时,首先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其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最后,税务机关有权追征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少缴的税款。

【说明】

自始就不应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全部税款。而对按规定只有情况发生变化后才失去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追征其超过规定多享受的减免税款。

【注意事项】

1、依法应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经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依法享受关免税优惠。如果未经申请或有关机关批准,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2、有减免税审批权的为“法定审批机关”,税制改革后,除法定减免外,个案减免权主要在国务院,个别税种减免权在省政府。

3、正常情况下,个案减免首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后报有关机关批准。

4、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减免,不必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